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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技能等级评价说明

作者: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 发表时间:2025-01-20 17:08:32

近期,我协会获得省人社部门医药商品购销员等级评价资质。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说明

一、报名方式:等级评价类考试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自行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报名,强制要求考生必须参加机构培训,由机构统一代为报名。

二、职业(工种)范围:本协会开展的等级评价职业(工种)为医药商品购销员(初级、中级)。

三、培训授权情况:本协会目前不开展等级评价类培训项目,也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机构开展等级评价类培训项目。请广大考生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的培训宣传。

四、证书查询与假证识别:凡是在本协会参加报名考试的考生,其获得的证书均可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s://www.osta.org.cn/)进行查询验证。若机构承诺可在黑龙江省外参加考试、进行线上考试,或者声称不用本人参加考试、只需交费就能通过考试,且所发证书的发证单位显示为本协会的,均为假证。请广大考生务必仔细甄别,谨防上当受骗。如考生对自己所持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随时拨打协会电话:18944505201进行查询核实。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科目成绩

1.携带违禁物品(包括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违禁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3.在考场(或考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科目成绩按作弊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的;

3.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4.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等信息的;

5.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6.同一考场试卷雷同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 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2.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4.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毕业前不得再次参加此类认定考试

1.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2.考试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的;

5.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故意损毁考试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故障、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7.其他影响而略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请广大考生增强合规与防范意识,相互转告提醒,切勿轻信不实宣传。若发现任何可疑情况或遭遇诈骗行为,请及时与本协会联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职业技能技能等级评价说明
近期,我协会发现有不法个人擅自利用黑龙江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的等级评价证书,宣传培训合作以及等级评价相关考试信息,甚至恶意曲解等级评价考试的相关政策。为维护广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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